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