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