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和村庄建设与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