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镇和村庄建设与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