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水域、滩涂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承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养殖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