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灌溉、水系连通、污水防治和生态修复的要求。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确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整治。

河道整治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