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建设、航道、港口以及涉及河道的渔业、旅游、文物保护等规划应当与防洪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