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