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道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建立河道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跨区域河道实行区域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具体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