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征集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有关的生产机器和工具、生活用具、音像、图纸、证章以及相关史料和档案资料等,整理口述历史,不断丰富馆藏展品。

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厂矿企业的退(停)产设备应当优先捐赠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展示场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