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