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