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下列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有观众坐席、赛场区的体育和健身场馆;
(四)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火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