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室内吸烟室,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和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控制吸烟措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