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地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中,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单位建设。

鼓励全社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控制吸烟场所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