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森林资源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造林绿化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以及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