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