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江河源头、土壤沙化、水土流失、山地陡坡等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生态、科研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