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代表建议久拖不办、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加大督办力度;还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给予处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