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