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工作大局,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听取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