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社会科学普及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开展。
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报告会,组织对话、咨询、培训、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等;
(二)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通过民族团结一家亲与民族团结联谊等活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五)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六)利用各类媒体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七)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