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