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进行动态调整。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