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其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