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积极参加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构建共建共享、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科学普及新格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