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志愿服务活动。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