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以及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