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其场馆、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