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当地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资源,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遵纪守法、去极端化、环境保护、勤俭节约、文明健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反邪教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当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