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各自优势和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