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

(三)指导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志愿者开展普及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以及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的调研、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