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持证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重大宣传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