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组成,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