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