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秉持严谨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散布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

(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革命志士、模范榜样等各类进步人物事迹和精神;

(四)传播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和邪教;

(五)抵制现代文明生活方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