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患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会同当地卫生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就地就近火化,严禁外运或者土葬。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遗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严禁外运。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