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火化区死亡的,其遗体应当火化。

应当火化的遗体就地就近火化。确需运往异地的,丧属应当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报告,由专用车辆运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