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火化区死亡的,其遗体应当火化。应当火化的遗体就地就近火化。确需运往异地的,丧属应当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报告,由专用车辆运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