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

现有坟墓的建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清理、迁移、平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