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