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南北山绿化总体规划由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