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南北山绿化总体规划由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