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凡在西宁市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南北山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