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山绿化和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决定南北山绿化工作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南北山绿化管理工作,督导南北山绿化规划的实施;

(二)划定绿化承包责任区,确定承包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绿化任务;

(三)对承包方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承包方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审核承包方的基本建设、景区景点建设、生态旅游开发和多种经营项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林权和土地确权的颁证工作;

(四)筹措造林工程及管护资金,协调实施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绿化建设及其管理工作。

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山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