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投资、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