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绿化承包方未完成绿化造林任务,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可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