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严禁采矿、挖砂、取土和堆放渣土;确因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进行采矿、挖砂、取土和堆放渣土的,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