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等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和工业项目,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施,应当改建或者拆除;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外迁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