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毁坏林木植被、砍伐树木、采挖植物;(三)放牧、打猎和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活动;(四)擅自修建建(构)筑物和经营性场所;(五)排放污染物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六)损毁绿化基础设施;(七)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