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

继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道路配套等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