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继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道路配套等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