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进行流转,承包方在流转时,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