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包方用于南北山绿化的苗木,由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纳入计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调配或者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