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承包方在规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区内林木覆盖率不低于70%的情况下,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不破坏植被的种植业、养殖业、生态文化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兴办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